乌鲁木齐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导语 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乌鲁木齐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乌鲁木齐本地宝为您带来的整理。

  (一)购买商品房

  1、购买本地商品房需提供:

  (1)《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2)首付款收据;

  (3)契税完税证;

  (4)开发商开具的售房账号证明。

  注意事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房屋使用方式为非住宅或非普通住宅类用途的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异地商品房需提供:

  (1)《商品房预售合同》;

  (2)首付款收据;

  (3)契税完税证【A、职工无法提供契税完税证的,可以提供购房所在地网签备案信息,需经办部门负责人核实网签信息后签字确认,可办理提取业务;B、职工无法提供契税完税证,也不能提供购房所在地网签备案信息的,需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购房所在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见证函(要求:《律师见证函》落款处要有两名以上律师手写体签名,并附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职业资格证及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开发商开具的售房账号证明。

  注意事项:职工购买商品房购房款已全额付清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异地、本地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二)购买本地、异地二手房

  1、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产转让合同》;

  3、契税完税证;

  4、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

  (1)买卖双方都要到场面谈;特殊原因无法面谈的,在乌鲁木齐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调取以下资料:《乌鲁木齐市房屋权属申请表(转移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乌鲁木齐市房产转让合同书》;

  (2)买卖双方关系为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的不予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支取。

  (3)在提交售房人身份证时,售房人如采用委托公证方式出售住房的,提供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中任意一方即可,同时审核委托公证书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购买拍卖类住房的

  1、拍卖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委托拍卖书》、《竞拍协议》;

  2、《成交确认书》;

  3、契税完税证;

  4、已过户到提取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以上资料除《成交确认书》、契税完税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外,其余资料由拍卖公司在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购买房改房

  1、购买房改房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及房委办评估人员私章);

  (2)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2、房改房补差

  (1)《全产权补差计算表》;

  (2)原(67%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

  (3)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3、购买铁路系统房改房提供:铁路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

  (五)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1、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需到中心归集管理科办理备案审核,需提供: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文;

  (2)《乌鲁木齐集资建房(统建房)认证通知书》;

  (3)《集资建房(统建房)名单真实性承诺书》;

  (4)《职工集资建房(统建房)名单》;

  (5)《政策性住房资金账户开户登记表》。

  2、单位备案后,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需提供《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

  注意事项:

  (1)异地(包括不属于中心管辖范围的)集资建房(统建房)办理支取,不属于批量行为,也不需要在系统内备案,管理部在资料齐全(备案所需资料加《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的情况下,可直接办理。

  (2)以《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3)《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中必须载明:地址、楼栋号、单元号、房号、面积、总房价。

  (六)建造自住住房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通知书》;

  2、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许可证》;

  3、建设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建造自住住房以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效时限。

  (七)翻建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

  2、建设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改扩建审批书》;

  3、扩大用地规模的还须提供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通知书》;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翻建自住住房以取得建设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改扩建审批书》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效时限。

  (八)大修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

  2、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4、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大修自住住房以取得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效时限。

  (九)归还住房贷款

  1、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签订《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留存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符合条件未签订《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的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时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当月的《贷款余额对账单》,以后每间隔半年提取时只需提供贷款行出具的当月的《贷款余额对账单》。

  2、归还本地、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职工需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当月的《贷款余额对账单》。

  注意事项:归还本地住房商业贷款必须将还贷金额转入《贷款余额对账单》中的贷款账号,归还异地住房商业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对账单》中的还贷账户进行转账。

  (十)支付房租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无房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15%的,办理时需提供:

  1、房产交易中心或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2、租金缴纳收据;

  3、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4、街道办事处、社区或房产交易中心开具的无房证明;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十一)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的

  1、《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

  2、职工名单(注明个人应承担金额);

  3、住宅节能改造项目专用账户证明;

  注意事项:此项业务由单位经办人员集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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